劉國松控告全球華人藝術網詐欺,判決結果出爐

— 沂藝術 2022年10月15日

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林株楠涉嫌利用文化部名義,詐欺藝術家取得著作授權,其中受害者包含被譽為「現代水墨畫之父」的劉國松,此案情嚴重,多達500位藝術家受害,更是被稱為「藝術界世紀大災難」,文化部兩度以詐欺罪將華藝網相關人員移送司法單位。

此次「藝術界世紀大災難」被發現的主要原因,是源自全球華人藝術網與藝術家劉國松的訴訟。藝術家表示,四年前偶然發現全球華人藝術網站上在販售他的複製作品,於是提出告訴,但對方卻秀出一張有他簽署的著作授權書,上面指出藝術家劉國松過去、現在、未來的畫作,任何交易買賣華藝網都會抽成40%。整起事件疑點重重,藝術家回想後才發現,民國100年時,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華藝網進行「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」建置計畫,當時華藝網將文化部代授權書交由他簽署,其中卻夾帶了與此案無關的文件,而藝術家在不知情的清況下,簽下了如同「賣身契」的「終身創作著作權專屬讓與書」如此不平等的契約。

此案件耗時多年,經歷三位法官,開庭十餘次。此案原由曹法官承辦,他詳細調取民國100年「百大藝術家活動」的相關資料,經調查後他認為華藝網有觸犯詐欺得利罪的嫌疑,並要求移送地檢署偵查。之後卻被華藝網聲請法官迴避,雖然最後遭駁回確定,但曹法官也因輪調,而不再承辦此案。其後,交由一名資深的法官承辦,期間進度十分緩慢,不久該法官高升。於是此案又換成王法官承辦,並確定訴訟;認定全球華人藝術網不具有藝術家劉國松創作之著作財產權、專屬授權,及著作之代理銷售關係也不存在,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之後,華藝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上訴,109年7月全部駁回華藝網及林株楠之上訴,確認藝術家劉國松創作之著作財產權為本人所有,且與全球華人藝術網、林株楠間並無任何代理或專屬授權之關係。本案經二審判決後,華藝網再上訴三審,第三審卻認為此案件是「意思標示錯誤得撤銷」的問題,而不是「意思表示不一致無效」的問題,因而撤銷原第二審判決,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另為判決。在今年3月16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正式判決,全球華人藝術網應賠償劉國松新台幣517萬元。

在最高發法院撥回更審後,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外詢問黃姓證人及經雙方攻防,在5月9日判定駁回全球華人藝術網等之上訴,亦即認定系爭同意書之權利不存在。除了認定同意書雙方表示的意思不同外,並判定系爭同意書為定型化契約,因有失公平而無效,同時認定全球華人藝術網詐欺藝術家。

藝術家劉國松,以抽象的造形融合中國古代水墨美學,不受限於書畫的拘束,藉由筆觸線條的產生的美感,豐富了畫面空間,將「虛實相生」的理念完美得展現在作品之中。出生於1932年,台灣省立師範學院藝術系畢業後,創立「五月畫會」,在1950年代掀起臺灣現代藝術運動,主張全盤西化。五年後深感一昧追隨西化的不當,對傳統文化的宣揚產生使命感,便開始宣導「中國畫的現代化」,提出了「模仿新的,不能代替模仿舊的;抄襲西洋的,不能代替抄襲中國的」的鮮明主張。劉國松在堅持「東方媒材」的理念下,發展出了多種水墨創作的可能性,如:「紙筋法」、「紙拓法」、「水拓法」……等技法,在傳統中進行實驗性的突破。

劉國松曾榮獲「國家文藝獎」、「中華藝文終身成就獎」和「第36屆行政院文化獎」,多次於全球各大美術館舉辦個展,作品收藏於故宮博物院、大英博物館等重要機構。致力於推廣水墨藝術領域,被譽為現代水墨畫之父和中國現代繪畫的先驅。

文章參考來源:蕭雄淋律師部落格

圖一:劉國松,旭日東昇,2000,236.5 x 352.5 cm, 彩釉、瓷版 © 2016–2022 The Liu Kuo-sung Archive

圖二左上:藝術家劉國松 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秘書室

圖二右上:月球漫步 1969  私人收藏 ©高雄市立美術館

圖二左下:Moon's Metamaorphosis No.101 2005 © 景薰樓拍賣

圖二中下:地球何許 1969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 ©高雄市立美術館

圖二右下:距離的組織之十九 1971  ©羅芙奧拍賣